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产品,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产品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产品提供技术参考,特制定本评议办法。
第二条 技术产品的评议范围包括国内外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产品、材料药剂、配件,环境监测仪器,洁净技术和产品等。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工作。
第二章 申请评议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评议的技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议的技术产品技术产权明确;
2、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3、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及排放标准;
4、技术属成熟技术,产品可实现批量生产;在同类技术产品中据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5、有两个以上用户实例,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五条 申请企业按本评议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评议条件的技术产品,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申请,并填写《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申请表》。
第六条 双方签订《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协议书》,申请企业按协议书规定向协会预交一定比例的评议费用。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评议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3、协会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实际运行(应用)效果检测报告;
5、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6、技术介绍及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7、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8、申请评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协会技术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评议会的时间。
第十条 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议会,编制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评议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按协议书规定补齐应交纳的全部评议费用。
第十二条 协会向申请企业提交评议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议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单位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评议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