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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
日期:2016-11-07 19:17  点击:60
      原标题: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
 
 今年夏季的“7·19特大暴雨灾害,给我市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小损失。尤其是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的城市内涝、大面积雨污水漫灌,使城市多处地方成了一片“汪洋大海”,那些画面至今让人想起来,还心有余悸。我们的城市,在一次暴雨的检验下,露出了“脆弱”的一面。今年的雨季过去了,那么,明年呢?后年呢?……
    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明年、后年乃至长期,城市面对暴雨甚至更严峻的挑战时如何接受检验的疑问给予了科学准确的回答。
    据了解,城市的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一个系统的公共服务事业。它的源头连着居民、机关、企业;中段又在城市地下铺设着的遍布各个角落的雨水和污水收集与输送的管道间;末端还有污水与再生水处理以及河、湖和工农业、园林、市政杂用等各类用水设施,关联与服务着城市的各个方面。只有在法规的支撑和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系统地规划和管理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城市基础保障作用。
    立法为先
    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市“生命体”健康循环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新型城市化质量的要件,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
    加强城市排水管理,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2008年2月1日,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对规范我市排水行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在城市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全国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为作了规范。
    2015年10月2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在经历了初审、二审之后,今年初,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16年6月24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顺利通过了该条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点防“涝”
    参与《条例》起草和修改的相关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对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以及城市排水设施保护、内涝防治、污水排放建设、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条例》中也对承担排涝通道功能的河湖在不同时期的水位高程做了规定。这些内容对于防治城市内涝,改善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有着重大意义。
    对城市而言,雨季中城市内涝可能给予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会让人“记忆深刻”。尤其是今年夏季的一场大雨,更加深了人民对于“涝”的印象。
    细读《条例》,可以看到,全文把防治城市内涝作为重中之重的内容,不惜利用五分之一的条文去破解“雨季看海”问题。
    《条例》集中安排了6个条款,从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设置不同主体的义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并明确承担排涝通道功能的河、湖、渠不同时期的水位高程控制要求,力求为城市构建起立体式防内涝保障体系。
    具体到实施,《条例》规定政府要把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加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维护运营单位要在易涝点设置强排装备,发现内涝立即强排;承担防涝排放通道的河流要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汛期排沥需要。
    ——这就为内涝防治建立了一套立体的保障体系,会让我们的城市与“内涝”说再见。
    齐抓不懈
    除却解决了“涝”的问题,《条例》还对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妥善处置污泥、再生水回用等问题,甚至城市井盖等设施的管理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关人士称,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将会大大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要坚持“雨污分流”原则,用水部位都要设置污水管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专业人士称,这些规定对于节能减排、改善水土资源很有意义,必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的持续好转。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的问题,城市排水设施经常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影响城市排水工作正常运行。
    因此,《条例》集中安排5个条款设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范围内的限制行为和禁止行为,划定了设施红线,进行了责任区分。
    关于污水排放,《条例》对一般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医疗卫生机构三个层次设定了严格的污水预处理义务。规定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来源:邯郸日报 记者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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