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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草案三审引舆论热议
日期:2013-11-16 22:00  点击:71
 一、舆情综述 

  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保法草案三审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有舆论称三审草案比之前有很大进步,但也有人表示,三审草案进一步讨论修改的空间还较大。业内普遍预测,三审稿需要修改的地方较多,因此修正案还可能进行四审,此次审议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以下为三审草案的讨论热点。

  强化政府及相关机构环保责任

  此次三审稿在政府决策、加大环保投入以及考核评价体系方面都有所涉及。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将更加权责分明、注重落实。而管理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么样把完善责任落到实处,是此次三审修订草案的亮点。

  政府制定政策也要环评。三审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政策环评”并非一个单独的前置程序,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听取环境方面的建议,防止政策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让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环保考核将作为对考核对象评价的重要依据。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环评机构造假也要担责。此次三审稿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项目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拟扩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在二审时,草案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定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二审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后,三审草案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在众多环保组织和法学界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仍然没有明显改进。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理事李波接受采访时表示,第三稿立法建议依然在理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难操作。“信誉良好”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评判,这样弹性极强的规定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限定也缺乏合理的依据。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往往是当地的公众和环保组织更关心当地的环境,当地的环境问题也更大程度上关乎当地人的环境权益,因此,将当地的公众和环保组织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显然有失公允。

  强化环境执法权

  舆论认为,强化环境执法权是本次修改草案的又一个亮点。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查封、关停,这就为执法增加了一个杀手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认为,强化环境执法权,可以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有助于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增加违法处罚内容

  引入“按日计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审稿中还增加了一些硬约束,比如对直接责任人的人身处罚。如三审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关方面正在加紧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作为规定环保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当对土壤环保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三审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防止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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