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青岛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qepb.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公文法规
正式文本:本部门负责或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本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三)政策解读
本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四)规划、计划信息
本部门负责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五) 人事信息
1.本部门干部任免信息;
2.本部门负责的公务员及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公示。
(六)工作动态
(七)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状况,空气质量状况日报,PM2.5监测数据,水质监测通报,固体废弃物信息公告等
(八)环境管理
污染减排,行政处罚,环境应急,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友好创建等。
(九)公示专区
夜间施工审批公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拟批准项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已批准项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拟批准项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已批准项目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渠道为青岛政务网 www.qingdao.gov.cn,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qepb.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青岛市环保局政务大厅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以便确认身份。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青岛市环保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82879929 82877044传真:82879784
电子信箱: qdhbj@qepb.gov.cn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1、青岛市环保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82879929 82877044 传真:828797884
电子信箱:qdhbj@qepb.gov.cn
2、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保局政务窗口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邮政编码:266071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85916525 传真:85916525
电子信箱:qdhbj@qepb.gov.cn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2870404,传真号码:82879784,通讯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邮政编码:266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青岛市监察局举报。监督电话:85911002,传真号码:85911687,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政编码:266071。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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