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亿,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人们每天要喝水,如此庞大的人群面临着巨大的健康威胁,这样的风险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这一数字提醒了我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从治理食品安全的经验来看,保障公共安全,需要专门立法、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客体的权责,以更好地进行管理。而饮用水安全恰恰面临法律内容分散、失之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目前,在城市供水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是1994年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但这部法律已实施近20年,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的饮用水安全形势。更不利的是,该条例没有明确的上位法,相关的法律都可以从不同角度指导城市供水管理,但不同效力等级之间的法律又不能很好地衔接,这就导致了目前饮用水行业管理权限分散的现状,大大增加了管理隐患。
为了解决目前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层次不清、结构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饮用水安全法。
通过专门立法,一是建立起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强化问责机制。任何企业只要污染了饮用水水源,即使在GDP上做出再大贡献也不能被姑息纵容,必须令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二是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建立集中化的饮用水水源监管机构,避免职权分散和互相交叉。三是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不得对公众隐瞒饮用水安全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专门立法,多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饮用水安全隐患,让居民们能喝上放心水。(段思平)